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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5-365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4-25 浏览次数: 1410

       38365-365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为适应学校的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倡导高水平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指导工作,建立新型师生关系,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经研究决定,在我院实行本科生导师制,以体现因材施教,突出个性化教育,培养创新人才的原则。现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第一章 导师的任职资格

    第一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工作责任心强,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关心学生的成长和成才。

   第二条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第三条 了解全校各专业设置情况,熟悉本院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计划,了解专业发展动向,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第四条熟悉学分制下的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相关规定,了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

   第五条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六条 两年内未受过学校处分且上年度考核合格。

                    第二章 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七条 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和成才目标,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第八条 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的培养。

   第九条 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对学生选课、专业发展方向选择、学习方法、职业生涯设计等方面进行指导,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明确学习目标,改进学习方法,帮助解决学习方面的问题。

   第十条 有意识、有计划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鼓励学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原则上应承担所指导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当好学生深造就业的参谋,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做好毕业生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每月与被指导的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一次,每学期参加学生集体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 导师选配办法

   第十三条 本科生导师制计划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大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后,以班为单位为全体学生指配导师,重点是导学。

新生进校后,由学生科提出拟选聘导师名单报学院研究讨论,通过后交教学科研科备案。每位学生均必须选配1名导师;为保证导学质量和效果,每位导师指导学生数不得超过10人。

   第二阶段:大学二、三、四年级。进入二年级后,学生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和学力情况自主选择导师,重点是导研。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各系提出拟选聘导师名单,并组织已完成第二学期学习任务的学生自主选择导师,选择完毕后将导师名单及指导学生人数报院教学科研科备案。为保证指导质量及效果,在第二阶段的导师选聘中原则上一个导师指导学生每年级不得超过8人。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教师原则上都应担任导师,指导学生数每年级不得低于2人,并在学院和各系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导师一经选配确定,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调整;在第二阶段中,因各种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原导师和学生双方同意,由各系负责另行选配导师,调整次数仅限1次。

                      第四章 导师所在系的职责

   第十六条 各系原则上一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学生专业思想、学风状况、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七条 在导师制实施过程中,如出现下述情况,由系负责解决:

   1、导师在指导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继续担任导师工作的,其指导的学生由系负责另行安排。

   2、因学生表现情况,导师提出不愿指导的学生,一般在本系内解决。

   3、因导师不称职等原因,学生可提出更换导师,由学院查实情况后,提出指导意见,由系解决。

   第十八条 原则上由各系负责人分管相应的导师制工作,并负责对导师工作的初步考核。

                       第五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九条 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

   第二十一条 以主动、认真的态度,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积极主动参加导师所在系(所)或课题组的学术活动。在科研训练中要认真、踏实、多思、多问,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第二十二条 自觉遵守所在实验室、课题组的有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每学年要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第六章 导师的工作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院对导师的管理由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协助。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由各系负责,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细则由学院统一制定。

   第二十六条本科生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设立优秀本科生导师称号,对本科生导师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比例不超过本科生导师总数的10%。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办法由农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办法自从公布之日起实行。

                                                                         

 

                                                                                                                     38365-365

                                             200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