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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3-25 浏览次数: 124

选课制是学分制的核心和基础,为了进一步完善以选课制为核心的学分制教学改革,根据《贵州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学分制)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课原则

1、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在导师的指导下,合理安排学习进程。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能力,在听取导师意见后,决定每学期选修的课程。选课前应充分了解选课手册和学期推荐课表,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原则上每学期选修学分最低不能少于16学分,最高不超过35学分。

2、学生必须缴清学费并进行有效注册后才能选课,未注册、未交费者不予选课。有特殊困难的学生,应先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经校学生处审核,出具证明,并到校计财处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取得选课资格。

3、学生凭选课账号及密码,在连接Internet网上的任何计算机上进行选课。学生必须妥善保管选课密码,认真对待选课,对自己的选课行为负责,不得代替他人选课,不得借用、盗用他人账号及密码选课。

4、新生入学第一学期不选课,教务处根据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指导性教学计划排出推荐课表发给学生。

5、学生选课首先要保证修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对于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考试时间不冲突的课程,原则上都可以选择。

6、学生无故不参加选课或错过选课机会,一般不再另行安排同一轮次的补选。对于休学、复学和转专业的学生,教务处集中安排补、退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和注意事项以综合教务系统网上选课的通知为准。

7、对于有不同层次的课程,学生可选修比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层次高的课程,不能选修比教学计划层次低的课程。

8、上课时间冲突的课程选课原则:(1)开课时间完全冲突的只能选一门,优先保证选择必修课;(2)开课时间局部冲突的课程,经学院审核批准后,可以减免其中一门课程的部分听课时间,但每周冲突时间不得多于4学时,实验课、体育课、实习、实训等实践类课程的听课时间不得减免。

9、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不能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选课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选手续而不参加考核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或“缺考”记录。

10、对选课人数过少的选修课,原则上专业课少于20人,公共课少于30人时,该课程停开。

二、选课方法

1、在每一个选课周期,教务处将在网上公布下学期的开课目录、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及教室容量,学生应认真阅读选课系统中公布的《XXX学期选课安排的通知》,并根据主修专业培养方案和本人学习进度,及时查询本类(专业)推荐课表及相关选课信息,为正式选课作好准备。

2、学生选课分为预选、正选及补退选三个阶段,每个阶段有不同的任务。学生应按各阶段选课顺序和课程性质,通过选、补、退等环节,形成自己的个性化课表。

1)每学期第910周,各学院(部)对学生进行下一学期选课前辅导及课程介绍;

2)每学期第1112周,学生上网选择下一学期课程;

4)每学期第1314周,学生改选、换选或退选下一学期课程;

4)开课学期第1-2周,学生进行补选。如有特殊原因,学生可以申请退选,每生每学期最多只能申请退选一门;

3、为体现选课的公平性,选课方式一般以概率选课为主,同时兼顾专业优先、学分绩点优先、多志愿优先等原则进行。

4、学生未选上某门课程(或停开)后,应及时调整个人课表或在下一学期再修读该门课程。在每一轮选课周期中,开出的课程,只要教学班还有容量,允许补选。

5、上课时间部分冲突的课程,学生应先选中其中一门,另外的课程须按规定在选课网上办理“冲突课程选课申请”,经批准后,由选课系统予以加入。学生查询个人课程表,显示该课程已选上后,在规定时间内再行办理“免听课”手续。

6、体育课考核未通过者,必须在下一个选课周期重新选课补修。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课学习的学生,应持本校医院证明在每学期第一周到体育教学部确认,经同意后在补选期间上网选修保健课程。

三、选课安全规定

1、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网络安全规定及学校的相关规定。

2、在每一轮选课周期,学生应按照具体的选课原则,在规定的选课时间进行选课,对不按照规定进行选课的学生,一律视为选课无效。

3、学生必须保护好自己的选课账号及密码,不得让他人代为选课。

4、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学生顺利、快捷、有序地进行选课,出现以下情况者,一经核实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1)故意攻击学校的综合教务管理系统、教务处网站以及学校相关网络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施,造成网络大面积堵塞,服务器瘫痪,数据丢失者。

 2)故意利用系统安全和程序漏洞,捣乱、恶意破坏、妨碍正常教学管理秩序者。

3)利用系统安全和保密漏洞,修改个人数据、成绩等信息者。

 4)冒领他人账号,盗用他人密码,修改他人信息者。

 5)其他妨碍系统安全,破坏系统正常运行者。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贵州大学教务处

200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