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获取 Adobe Flash Player

贵州大学学生门诊医疗报销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 2014-03-24 浏览次数: 76

根据贵州省《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黔人社发(20097号)和贵阳市《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筑劳通(2009103号)文件精神,经学校研究,我校学生日常门诊医疗费报销及住院医疗费结算按以下细则实施:

一.报销对象

贵州大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

二.门诊医疗费报销办法及定额

每生每年累计报销门诊医疗费不超过100元,超支部分由学生本人自行负担。具体办法如下:

1.学生发生疾病应先到校区医院就医,如需要转院治疗,由校区医院出具证明方可在外就医(急症情况除外)。

2.在校区医院就医,学校报销70%,个人支付30%

 3.未通过校医院同意自行在外就医者,学校报销50%,个人支付50%(按学校教学计划在外实习及学习除外)。

4. 在校区医院外就医的门诊医疗费,学生自行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报销,学生需提供学生证、双处方和医疗费用收据。

三.住院医疗费结算办法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凭《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住院或门诊大病治疗手续后,治疗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属于个人负担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统筹基金负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2.参保学生因急救、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学生证复印件,到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申报,由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代理学生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3.参保学生因疾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根据门诊医疗费报销规定报销,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支付。

4.经批准转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垫付,医疗终结,凭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转诊转院审批手续、学生证复印件,到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申报。

5.参保学生假期回家(除贵阳市以外)或在外实习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当地医院的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以及户籍登记劳动保障所或学生所在学院出具的外出证明,到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申报,由校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代理学生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四.报销时间及地点

1.门诊及住院医疗费报销时间:正常工作时间

2.地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医疗保险办公室

五.其他事项

1.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体检费一律自理;

2.凡报销单据、病历、处方有弄虚作假或涂改者,以及不符合病情用药者,除不予报销外,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凡在集体、个体诊所就诊及药店购药者,一律不予报销;

4.凡属气功、推拿、按摩、美容、镶牙、洗牙、各种矫形手术或因打架、斗殴、酗酒、无证驾驶引发交通肇事等造成的伤残所发生医疗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5.不符合城镇居民医疗基本保险有关规定的不予报销。

6.就诊医院必须是各校区医院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六.本规定从九月一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00九年八月三十日